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6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阿帮水果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和平北路22-8号营业房。
经营者:程祖林。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溧阳市溧城阿帮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因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