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133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玉井居委松福街108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576498534Q。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空港区百燕五金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凤美办事处塘埔村南工业区,经营者黄浩明,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凤美塘埔村六围八巷**号,身份证号码4452011990********。
被告:揭阳市大宇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东炉头工业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052491032E。
法定代表人:陈育斌。
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空港区百燕五金塑胶制品厂、揭阳市大宇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