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118号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北部工业东林路560-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96398。
法定代表人:郭满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万佳联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五一路以东、灵迹大道以南,统一社会代码91341182564980059N。
法定代表人:宋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宁,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明光万佳联众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厦门宏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洋审 判 员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