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3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记常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经营者何雪梅。
委托代理人杨敏、钟维,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昀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俞美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海、王锋,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记常家电经营部深圳市美昀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美昀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