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662号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高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恒元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苏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恒元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州金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