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皖16民初372号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岩岩,该公司员工。
被告:蒙城商贸城单维超厨房电器经营部,住所地蒙城县中群商贸城9号楼19#219号。
负责人:单维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商贸城单维超厨房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蒙城商贸城单维超厨房电器经营部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停止实施侵害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的“万和”商标的行为,并将商铺门头上现使用的“万和电气”招牌予以更换;
二、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求,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