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7478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吴映玲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吴映玲,住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吴映玲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