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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吴映玲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7478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3民初7478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吴映玲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747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吴映玲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7478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吴映玲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经营者:吴映玲,住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吴映玲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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