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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新汇源酒楼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26民初3807号
案件名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新汇源酒楼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新汇源酒楼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80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化县新汇源酒楼,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德化县。

经营者:张志坚,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新汇源酒楼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腾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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