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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卡斯米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山东邹平双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450号
案件名称卢卡斯米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山东邹平双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邹平双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卡斯米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双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卡斯米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4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邹平双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滨州市邹平县焦桥镇西南村。

法定代表人:袁崇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卡斯米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澳大利亚联邦维多利亚省。

法定代表人:沃伦·卢卡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邹平双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卢卡斯米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位于各垂直件底部的惰轮”认定有误。

首先,PCT文本及其中译文可证明“位于各垂直件底部”表示惰轮只能位于各个垂直件上且位于底部,其次,“位于各垂直件底部的惰轮”与被诉侵权产品中“设置在水平件一端上的链轮”不相同也不等同。

(二)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安装在垂直件上的可滑动托架”与被诉侵权产品中“安装在水平件上的直线轴承”等同,存在错误。

(三)双环公司不具备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历史长、年生产能力大等因素,而且双环公司只生产销售过一台涉嫌侵权的锯机,应当按照一台锯机来确定双环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

二审判决酌定��偿数额未考虑上述因素,应予改判。

(四)二审法院在未通知双环公司的情况下变更审判人员,属于程序违法。

卢卡斯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应当按照一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二审判决酌定赔偿数额100万元缺少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涉案专利“位于各垂直件底部”和“安装在垂直件上的可滑动托架”两个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相应特征是否等同;

(二)确定赔偿数额100万元是否适当。

关于焦点一,“位于各垂直件底部的惰轮”与卷扬装置、柔性联接装置和托架配合在各端架上部位置和下部位置之间使用以整体地升降轨道。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作为柔性联接装置的绳索卷绕在可旋转的上部件上,一端固定在托架第一凸耳上,另一端绕过位于边部件底部的惰轮,位于托架的第二凸耳上。

在卷扬装置驱动轨道升降时,“惰轮”传递并改变力的方向,而“惰轮”位于各垂直件底部则保证了轨道可以降至端架的下部位置。

被诉侵权产品所述“链轮”安装在“水平件一端”上,其安装位置紧靠垂直件的底部,同样起到传递并改变力的方向的作用,并且也能够保证轨道可以降至端架的下部位置。

“位于各垂直件底部的惰轮”与“设置在水平件一端上的链轮”属于等同特征。

“安装在垂直件上的可滑动托架”与被诉侵权产品中“安装在水平件上的直线轴承”,二者在锯机中同样是起到承托并升降轨道的作用,亦构成等同。

综上,二审判决在其他特征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双环公司主张其只生产销售了一台被诉侵权产品,应降低其赔偿数额。

但是,据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双环公司并非只生产了一台被诉侵权产品。

双环公司并未提出反证予以推翻,故其上述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卢卡斯公司主张应当确定赔偿数额为200万元。

对此,本院认为,公证书记载的年生产能力500台,只是其可能达到的生产量,并不足以说明双环公司的实际年产量。

本案中,卢卡斯公司的损失或者双环公司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万元,并无不妥。

此外,双环公司关于二审法院变更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邹平双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卡斯米尔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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