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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与杨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767号
案件名称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与杨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杨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陈维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功,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薇,女,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珠海市博皇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薇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是名称为“床(G03)”、专利号为ZL2014××××.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在博皇公司处发现有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经比对,博皇公司制造和销售的床柜的外观形状与杨薇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诉请确认博皇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犯杨薇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判令博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杨薇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博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珠海市斗门区,辖区管理上不属于广州市,原告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侵权行为地也在珠海市。

故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而珠海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博皇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博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博皇公司负担。

博皇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被告所在地为珠海市斗门区,杨薇所称的侵权所在地也在珠海市,原告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发生地均不属于广州区域,故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杨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博皇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博皇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博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博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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