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82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南市顶胜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陶友萍。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南市顶胜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身份不明确,且原告不能明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