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第17895号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斌群,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恩光诉被告黄斌群、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