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97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段明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村辉煌大道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6。
经营者:段明。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市仑苍段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