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474号原告:德化县妙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泉艺陶瓷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郑美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县佐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工业区龙阳陶瓷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康华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化县妙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县佐文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德化县佐文陶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化县妙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化县妙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