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5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平平,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杨二商店,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清华学仕园小区。
经营者:杨龙,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杨二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