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周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其起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八万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四万零九百元,由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光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