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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魏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6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魏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魏艳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148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芬,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艳丽,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雀康麻将机”店的经营业主,经常居住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友,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艳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魏艳丽的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0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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