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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双流四通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2432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双流四通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双流四通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432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四通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194号。

经营者:巫加春,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四通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四通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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