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432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四通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194号。
经营者:巫加春,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四通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四通美容美发用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