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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沈翔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282民初7669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沈翔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靖江市沈翔家电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7669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沈翔家电超市,住所地江苏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南街**号。

经营者:沈红娟。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沈翔家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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