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34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尧尧副食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昆仑东苑四区**幢*号。
经营者:张芷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该店员工。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溧城尧尧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