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60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昌礼,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方兵粮食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路1501号。
经营者:李方兵,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滨海丰禾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五汛镇民营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为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方兵粮食经营部、被告滨海丰禾粮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