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508号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胡燕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汉既济电力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夏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冬峰,该单位员工。
被告李迅光(店铺名:武汉市龙虎地毯),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业主李迅光,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青龙装饰公司)诉被告武汉既济电力商城有限公司(下称既济电力公司)、被告李迅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宣判前,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