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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国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晋04刑更956号
案件名称罪犯李国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国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刑更956号罪犯李国强,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

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

罪犯李国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2013)万刑初字第6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700000元,未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罚金未执行,对其减刑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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