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35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峰,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久美便利店。
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甘家寨东一排8号。
经营者:陈玉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久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高新区久美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