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06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园乐哈哈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园。
经营者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缪某某,男,汉族。
被告甘井子区锦城西园大龙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锦城西园。
经营者朱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锦华园乐哈哈超市、甘井子区锦城西园大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