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603号之一原告:危志强,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姚玉琼,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全,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秀霞,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告:宋伟,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原告危志强、姚玉琼与被告陈秀霞、宋伟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被告陈秀霞、宋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现在居住在南京市,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属于商标合同纠纷,原告请求的依据是原告方与被告方签订的《合作办公司及商标使用协议书》《合作办公司及商标使用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合作合同书》,上述合同已书面约定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即原告危志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制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陈秀霞、宋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秀霞、宋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秀霞、宋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