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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新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04民初2173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新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新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173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章华,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星,男,汉族,1984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杨清清,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白马镇邹家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新星、杨清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新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新星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宋 红人民陪审员 贺国辉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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