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1203号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南青山二丁目1番1号。
法定代表人:仓石诚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古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全。
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被告重庆古尚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