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994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北路19号(徐州铜山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汤桂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晴,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