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15号原告:沈文蛟,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网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区路925号A区V464。
法定代表人:武亚青。
原告沈文蛟与被告上海网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068504.2、名称一种组合式衣帽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沈文蛟于2016年1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支付和解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蛟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4.38元,减半收取计2307.19元,由原告沈文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