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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万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阿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1875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万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阿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万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阿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875号原告:四川省万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甘江镇新民村1社。

法定代表人:郑康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江,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阿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君平街西段**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霖,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君艳,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原告四川省万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安纸业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阿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尔纸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万安纸业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阿尔纸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安纸业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阿尔纸业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万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阿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四川省万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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