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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邹平恒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94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邹平恒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邹平恒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华剑床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942号原告: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谭家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奕昌,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邹平恒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边一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延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市华剑床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任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恒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华剑床垫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绍兴市华剑床垫机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涉案ZL201420645469.6号“一种袋装弹簧装袋封切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依法被请求宣告无效,原告亦未提供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案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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