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38号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园区北环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武国志,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彪,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增强,男,汉族,42岁,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蔬菜中心批发市场粮油四区********号。
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蔬菜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开泰街85号。
法定代表人:崔海峰。
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吴增强、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蔬菜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