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704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灵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民生路42号。
被告:上海去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14幢1072室。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诉被告鞍山灵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灵动公司)、上海去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去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戏天堂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灵动公司、去秀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戏天堂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