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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振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刑更8261号
案件名称郑振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振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8261号罪犯郑振洪,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狮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振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振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罪犯郑振洪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见缴纳发票)。

本院认为,罪犯郑振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振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振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振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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