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符德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05民初3239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符德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符德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239号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72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元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符德威,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德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故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