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4397号原告:王亚华。
委托代理人:陈棋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维漫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春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华诉被告济南维漫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华于2016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华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