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4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个体。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跃文,广东鹏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果,广东鹏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钟某及辩护人杨跃文、李果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钟某租赁深圳市福田区某室、深圳市福田区某柜台,并雇佣他人,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6年6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对深圳市福田区某配件店进行检查,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钟某,并查获各类假冒苹果充电头17400个、假冒苹果耳机7550个,随后又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室的仓库内查获假冒苹果充电头3100个。
经查:涉案查获的各类充电头、耳机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54166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钟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1、鉴定价格过高,四方形两插脚充电头俗称5C牛,实际销售价格为3.7-3.8元/个;
三角形三插脚充电头俗称英A牛,实际销售价格为5.5元/个;
扁形两脚充电头俗称4G长牛,实际销售价格为3.7元/个;
L形两脚充电头俗称10W,实际销售价格为8元/个;
苹果耳机俗称5代仿耳,实际销售价格为4.3元/个;
原装三角形三插脚充电头俗称英规港牛;
2、其在公安机关第一次供述的是采购价格,第二次供述的才是实际销售价格;
3、其不懂法,系迫于生计才做生意的,其家庭情况困难,有三个不满10岁小孩需要抚养,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
2、起诉书认定本案假冒商品的货值为5416600元,从而认定被告人销售金额巨大,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销售的商品价值为4962元,未销售的商品价值应为174725元;
3、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被告人钟某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深刻悔罪且认罪认罚;
5、被告人钟某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家中有三个孩子待抚养,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计算机外围设备、电适配器、耳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止。
从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钟某租赁深圳市福田区某室、深圳市福田区某柜台,并雇佣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6年6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对深圳市福田区某配件店进行检查,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钟某,并查获各类假冒苹果充电头17400个、假冒苹果耳机7550个,随后又在深圳市福田区某室的仓库内查获假冒苹果充电头3100个。
经查:涉案查获的各类充电头、耳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74725元。
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案手机充电器及耳机等物证;
2、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许某、李某、张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经核实,公安机关在2016年6月16日检查某配件店时即现场查获了销售单据若干,被告人钟某对销售单据上的产品俗称进行了逐一的辨认和说明,结合照片说明书中显示涉案假冒商品外包装箱上写有“港牛”等字样,被告人钟某对于涉案假冒商品俗称的供述应当真实可信。
本案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有被告人钟某的供述及销售单据记载内容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四方形两插脚充电头实际销售价格为3.8元/个,三角形三插脚充电头实际销售价格为5.5元/个,扁形两脚充电头实际销售价格为3.7元/个,L形两脚充电头实际销售价格为8元/个,耳机实际销售价格为4.3元/个,港版三角形三插脚充电头实际销售价格为22元/个,计算出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74725元,属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本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可以认定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钟某当庭表示认罪,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考虑其家庭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完毕。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菁菁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鹏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