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4496号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佟明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晓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齐。
被告:北京天什盛达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沙各庄村东侧北京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内后南侧2区**号。
经营者:游晓晓,女,1985年5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亮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天什盛达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天什盛达建材销售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格莱特北七家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天什盛达建材销售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