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81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州区拥政街道东计便利店,经营场所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
经营者曹某某,女,汉族。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乔宇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
经营者丛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州区拥政街道东计便利店、大连金州区站前街道乔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