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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生泰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3民初6849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生泰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生泰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684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生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二楼D226房。

法定代表人:蔡向辉。

被告: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8号338单元。

法定代表人:危潮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诉被告广州生泰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泰源公司)、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云天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陈锦堂、人民陪审员潘小军、人民陪审员黄彩云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百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被告步云天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良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生泰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百丽公司诉称:富扬有限公司(RICHSOARLIMITED)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依法获得“百丽”(第3086374号)、“BELLE”(第1815147号)及“BeLLE”(第3809517号)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新百丽公司自成立之日就独家负责“百丽”品牌鞋类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生产、销售及品牌运营,富扬有限公司受让前述商标后继续许可原告新百丽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前述商标,且授权原告新百丽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止侵犯前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原告新百丽公司多年辛勤经营,“百丽”品牌已被培育成倍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驰名品牌,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百丽”及“BELLE”商标不仅多次荣获各类荣誉证书和称号,而且早在2005年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至2013年,“百丽”牌鞋持续荣列全国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同类产品市场销售额第一位以及同类产品市场销量第一位。

被告生泰源公司长期以来在被告步云天地公司开办、经营、管理的“步云天地鞋业城”一楼A153档商铺以批发及零售方式大量销售侵犯前述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新百丽公司的商标权益。

为了制止侵权,原告新百丽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对被告生泰源公司、步云天地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生泰源公司长期以来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新百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

被告步云天地公司作为市场的开办方、经营方、管理方,对涉案市场内商铺侵犯原告新百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为被告生泰源公司的侵权提供了帮助和便利,与被告生泰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生泰源公司、步云天地公司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原告新百丽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原告新百丽公司专卖店的正品销售,给原告新百丽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亦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故起诉请求:1、被告生泰源公司、步云天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1815147号“BELLE”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生泰源公司、步云天地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新百丽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20000元;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生泰源公司、步云天地公司承担。

被告步云天地公司辩称:一、被告步云天地公司没有销售涉案商品的资质,也没有销售涉案商品。

二、涉案商铺的产权人、直接经营人及管理人均不是被告步云天地公司,被告步云天地公司没有直接管理、决定涉案商铺承租人的权限和资格。

三、被告步云天地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便利条件给涉案商铺的经营者,原告新百丽公司起诉被告步云天地公司与涉案店铺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法院驳回原告新百丽公司要求被告步云天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生泰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富扬有限公司拥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BELLE”(注册号:第1815147号)在第25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运动鞋,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7月28日至2012年7月27日,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

2012年4月27日,富扬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授权)书,授权新百丽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及互联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阿里巴巴网、拍拍网、易趣网及其它互联网站等)上使用该商标,同时授权可以新百丽公司名义对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举报等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新百丽公司于2016年1月9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1月9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与新百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敏敏来到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6号步云天地一楼A153档“俊铭鞋业”,邓敏敏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该店铺购买了鞋子一双。

该公证员对购物地点进行了拍照。

购物结束后,邓敏敏将其在现场购物过程所得的物品当场全部交给该公证员。

回到公证处后,该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对全部物品进行拍照,然后进行封装,封装后再进行拍照。

其后,封装后的物品交由新百丽公司取走保存。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2016)深南证字第3041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的鞋盒,内有一双鞋,该双鞋的鞋内底标有“BeLLE”的标识,其中有一只鞋的鞋底所贴的小标签也印有“BeLLE”的标识。

新百丽公司表示公证封存的该双鞋不是由新百丽公司或新百丽公司授权许可的厂家生产销售的。

发现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后,新百丽公司委托律师向步云天地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开办经营管理的“步云天地鞋城”内包括一楼A153档在内的众多商铺销售印有涉案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协商赔偿等事宜。

另查,步云天地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业户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8号338单元(市场地址:荔湾区站西路26号首至三层、站西路28号负一至五层、环市西路103号首至三层广州市步云天地鞋业城市场),成立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

生泰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业户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二楼D226房,备案经营场所为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A153,成立日期为2010年1月3日,注册资本为3万元,主体状态为已开业,主营项目类别为批发业。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资料显示生泰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增设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A153为经营场所。

步云天地公司述称,广州市步云天地鞋业城市场内A153档口是唯一的,对应的就是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步云天地一楼A153档口,其产权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A153,从站西路26号或者环市西路103号均能进入该市场。

诉讼中,步云天地公司提供了:1、《广州市步云天地鞋业城入场经营合同》,拟证明其公司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合同,严禁市场内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违反的由经营者自行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2、《关于禁止销售违法物品行为的通告》及《承诺书》,拟证明其公司明确禁止市场内销售、储存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并通告对违反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涉案商铺已签收该通告,承诺不销售、不储存未获得商标权人许可的商品;

3、步云天地鞋业城内部照片,拟证明其公司在鞋业城内部悬挂、张贴横幅、保护知识产权,杜绝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履行并完善了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相关职责;

4、《函》及签收表,拟证明其公司在收到新百丽公司《律师函》后向涉案商铺产权人/经营人发函,要求产权人/经营人核实后进行处理,该函已由涉案商铺签收。

5、案涉档口现场照片,拟证明其公司收到新百丽公司《律师函》后立即对涉案商铺核查,并对涉案商铺陈列的物品拍照,未发现涉案商铺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

6、生泰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证明涉案商铺的经营人不是步云天地公司;

7、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涉案商铺的产权人不是步云天地公司,由产权人自行经营、管理涉案商铺;

8、照片,拟证明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A153档的经营情况,以及该档口是持生泰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

新百丽公司表示其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合计10000元,公证费合计2000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200元、交通费合计500元;

上述合理费用为(2016)粤0103民初6848号、6849号两案共同发生的费用。

新百丽公司为证明其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供了:1、金额均为8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为8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2、新百丽公司与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新百丽公司发现在中国境内存在侵犯第1815147号等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新百丽公司特此委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调查侵权情况、取得侵权证据、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深圳以外广东省以内的每一件侵权案件,新百丽公司向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富扬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BELLE”(注册号:第1815147号)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在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新百丽公司经富扬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可以新百丽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故新百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依法有据,主体适格。

被控侵权鞋的鞋内底及鞋底标有“BeLLE”的标识,与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近似,且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类,新百丽公司表示该鞋不是其或其授权许可的厂家生产销售的,该商品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本院依法认定该商品是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是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2016)深南证字第3041《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公证书》的记载,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发生在2016年1月9日,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6号步云天地一楼A153档“俊铭鞋业”,结合生泰源公司备案经营场所为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A153的地址,且步云天地公司亦述称广州市步云天地鞋业城市场内A153档口是唯一的,对应的就是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步云天地一楼A153档口,其产权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A153,从站西路26号或者环市西路103号均能进入该市场,可以认定生泰源公司是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

为此,生泰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并赔偿新百丽公司的经济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本案新百丽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或生泰源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本院依法酌定生泰源公司的赔偿数额。

本院根据生泰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性质和方式、所在区域、被侵害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以及新百丽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生泰源公司赔偿数额为9000元。

关于步云天地公司的责任问题。

新百丽公司虽主张步云天地公司开办、经营、管理“步云天地鞋业城”,但考虑到步云天地公司即使作为市场管理方亦不可能随时监控商户的经营行为,也没有直接制止商户侵权行为的法定权力,其亦没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因此,新百丽公司起诉要求步云天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生泰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生泰源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815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生泰源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广州生泰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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