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捷,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上诉状载明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利群路五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鼎达灯饰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利群路*号之一。
投资人:蔡强国。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殷玲,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闽峰,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起诉状载明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二路8号。
上诉人李晓捷、中山市横栏镇鼎达灯饰电器厂(下称鼎达灯饰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孙闽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25××××.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李晓捷、鼎达灯饰电器厂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以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中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李晓捷、鼎达灯饰电器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李晓捷、鼎达灯饰电器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李晓捷、鼎达灯饰电器厂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结合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中山市,被上诉人也是在中山市古镇镇购买到涉案产品,即本案侵权行为地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二)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不符合两便原则。
原审法院虽然可以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但鉴于本案三方当事人均在中山市辖区,当事人到广州市应诉,不但不便民,也浪费人力物力资源,更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孙闽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鼎达灯饰电器厂的住所地在中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李晓捷、鼎达灯饰电器厂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对于李晓捷、鼎达灯饰电器厂主张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李晓捷、鼎达灯饰电器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