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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泉区海星童装店、刘春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2民初108-2号
案件名称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泉区海星童装店、刘春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区海星童装店,刘春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初108-2号原���: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皇藏峪路与灵石路交口西南角合肥永达胶带厂3#生产车间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283710J(1-1)。

法定代表人:薛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磊,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海星童装店,经营场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浙江商贸城5区**号,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41291600031489。

经营者:刘春影,女,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刘春影,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度公司)与被告阜阳市颍泉区海星童装店(以下简称海星童装店)、被告刘春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讼请求,请求判令海星童装店、刘春影:1、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童装店店铺招牌上以及展示服装的载体上使用“淘气猫环球大冒险”文字及图商标;

2、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第14436964号及第14538950号“淘气猫环球大冒险”文字及图商标,系薛宗强分别于2015年6月7日及2015年6月28日申请注册,有限期均为10年,猫度公司不是涉案商标的注册人,虽经薛宗强授权使用该商标,但是无证据证明薛宗强明确授权其有权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猫度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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