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16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河区春梅烟酒店。
经营者:章春梅。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河区春梅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