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初144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盛达美容美发用品店。
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号。
经营者:谢杨林,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盛达美容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