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76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联明,男,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嘉兴市德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百乐路(嘉兴市日信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内4幢)。
法定代表人:张嘉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雷,浙江宜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德高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