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386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新桥世纪心美副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青荷路南侧。
经营者:朱益兵,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新桥世纪心美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