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32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爱购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路与连云港路交汇处向北约100米处的爱购超市(东韩家村公交站牌西侧)。
经营者乔子旖,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龙,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经济开发区爱购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