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791号原告:司徒尚炎,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联合直通车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1号缤纷商业广场C区商铺。
经营者:司徒向。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联合大众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商业大道**号首层。
经营者:司徒奕德。
本院审理的原告司徒尚炎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联合直通车眼镜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联合大众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司徒尚炎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司徒尚炎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