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辖终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陈士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东盛路。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初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捷通公司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捷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无锡市××区,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雅迪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捷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雅迪公司主张捷通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捷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无锡市××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且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仅该法院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不具备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
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捷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捷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