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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辖终357号
案件名称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辖终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陈士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东盛路。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捷通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初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捷通公司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捷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无锡市××区,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雅迪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捷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雅迪公司主张捷通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捷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无锡市××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且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仅该法院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不具备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

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捷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捷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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